2015年6月24日,加拿大聯邦法院發(fā)布了一個《實務通知》,推出新措施,旨在完善復雜訴訟的案件管理,其中包括知識產權訴訟。新措施意使法院程序更加符合適當原則,簡化知識產權訴訟程序的某些部分,對訴訟當事人來說縮短了時間,節(jié)省了金錢。
盡管《通知》中的很多建議必然都是籠統(tǒng)的,但這些建議都意在使訴訟最多在2年內結束, 2009年5月聯邦法院發(fā)布的《實務通知》中也提到了這個目標。這些建議還意在使訴訟對當事人來說明更加具有成本效益,至少部分可以通過對發(fā)現程序中口頭詢問持續(xù)時間設限以及對發(fā)現程序詢問過程中拒絕回答的問題申請強制回答設置新限制來實現。以前,這樣頻繁的答復申請既浪費時間又浪費金錢,而且還導致程序拖延。
對當事人和專業(yè)人員的通知——案件管理、使聯邦法院復雜訴訟程序更加適當——內容如下:
審判法官更早的管理——審判法官將更早參與案件,以確保當事人和法院準備好在預定期限審理案件。比如,審判法官可能會提前參與,以確保對與發(fā)現程序和訴訟時間表相關的訴訟中申請、上訴、實施程序及時作出裁定。
等待更早審判日期清單的簡短通知——準備好審判的當事人可在法院方便時申請將審判日期提前,不論是否已經預定了未來審判的時間。
審判中不得提出新的演示證據——當事人必須在審判前至少60天內交換演示證據,所有的異議須在此之后立即處理。
文件發(fā)現程序的限制——適當原則適用于文件發(fā)現程序。所需成本、時間以及爭議的性質和復雜性都要考慮在內。另外,當事人還要盡早討論詢問人員及其知識和專業(yè)領域、詢問的范圍以及希望審查的文件。
口頭發(fā)現程序的限制——適當原則還適用于發(fā)現程序的口頭詢問。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法院將基于預估的審判持續(xù)時間按下述規(guī)定限制口頭發(fā)現程序的持續(xù)時間:
一周或更少的審判——每一方當事人一天的口頭發(fā)現時間;
一周至兩周的審判——每一方當事人兩天的口頭發(fā)現時間;
三周至四周的審判——每一方當事人三天的口頭發(fā)現時間;
五周及以上的審判——每一方當事人四天的口頭發(fā)現時間。
除此之外,任何后續(xù)的發(fā)現程序都被限制在每一方一天的時間。這些新限制將如何實施和在實務中如何應用還有待觀察。例如,在單一一方當事人對多個被告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形可能需要調整上述期限。
答復申請的限制——答復申請將會更加簡短(發(fā)現程序限制為每天一個小時)而且僅在發(fā)現程序結束后審查。另外,將問題作為“建議”的做法(也就是,在詢問時拒絕回答問題,但是承諾在詢問結束后會考慮該問題的適當性)將不再允許。這個要求與回答所有問題(除非“明顯不合適或者有偏見”或者具有保密性)的新要求一起,應該會使發(fā)現程序中的拒絕答復行為減少,因此也會減少大量的答復申請。申請不成功或者不合理的當事人也可能承擔潛在的嚴峻的成本懲罰。
訴訟中首席書記員命令的上訴限制——現行系統(tǒng)允許多種層次的上訴權,法院正在考慮建議立法進行修改以限制對訴訟中命令的上訴(例如答復申請)。
嚴格執(zhí)行專家數量限制——如果沒有特別理由,所有當事人都僅有權傳喚5位專家證人。
審判前科學和技術簡介——當事人可能需要共同或分別在審判前對法庭進行科學技術簡介,尤其是涉及復雜科學技術問題的案件。
所有訴訟初期即考慮調解——法院將在整個訴訟程序中積極提出替代性糾紛解決辦法,包括在訴狀提交完畢后就提出調解。這樣的替代性糾紛解決辦法包括調解,調解是聯邦法院提供給訴訟當事人的一種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