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相關公眾作為判斷主體。 按照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水平雙方商標并不會引起混淆和誤認。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時,相關公眾并非抽象籠統(tǒng)的概念,而是現實具體的群體,不同的群體具有不同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同一問題最有發(fā)言權。因此,根據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進行審查判斷,是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應當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
其次,遵循整體判斷原則。整體判斷也是審理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必須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和方法。所謂整體判斷,是指判斷訴爭商標是否違反某個條款時,必須把訴爭商標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考慮,不能割裂訴爭商標而只考慮其中的片段、部分、要素,否則有失偏頗。本案中商標局駁回的理由很有可能是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割裂開來審查,進而判定構成近似。在本案中,實際上從整體的視覺效果來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給一般消費者完全不同的商業(yè)印象和視覺沖擊力,不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
再次,遵循要部比對原則。對于圖文組合商標,如果其中的文字為漢字,且漢字非通用名稱、描述性詞匯等時,漢字通常為主要識別要素,在相近似判斷時要給予更多的考慮。本案中,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是中文文字部分,申請商標對于中國的消費者而言,并沒有中文漢字,因此雙方商標具有明顯的差異,并不會混淆和誤認。
最后,在商標近似比對時,還要遵循隔離比對原則,即判斷時不能過于追求細節(jié),不能因兩個商標存在消費者隔離狀態(tài)下容易忽視的細節(jié)差別而做出不符合實際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