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合理使用可分為敘述性使用、說明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為了向公眾介紹自己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某一特定情況,比如產(chǎn)品的型號、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時,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屬于說明性使用。其正當性原則要求使用限于為說明產(chǎn)品或服務而不可避免地使用商標中的詞語,不能在使用中突出他人的注冊商標。因此,單獨使用不帶注冊商標標記的“羅維力”字樣可以作為說明性詞語使用。然而,本案中實際使用的不僅是“瑞士技術羅維力維生素原料”文字說明內容,關鍵是在文字說明內容之前,使用了羅維力ROVIFARIN商標,而且是突出使用(顏色不同)。從客觀上來說,已形成在該糖果上使用羅維力ROVIFARIN商標的事實。商標的合理使用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當事人只要使用“瑞士技術羅維力維生素原料”字樣就完全可以說明原料的來源。在此再添加使用羅維力ROVIFARIN商標,主觀上具有用羅維力ROVIFARIN商標誤導消費者的故意。
商標的合理使用包括商品與原料共存商標的使用。商品和原料如果由不同的生產(chǎn)者提供,原料形成商品后,仍然是可見的,且是商品的主要來源,那么在成品商品或商品包裝上,商品和原料的生產(chǎn)者可以使用各自的注冊商標。如服裝與布料、塑料成品與塑料等。還有,整件與部件商標的共存使用,其特征為部件商標只能使用在部件商品上,整件商標可以使用在整件商品上。如英特爾處理器的英特爾商標只能使用在處理器上,而聯(lián)想電腦的聯(lián)想商標可以使用在整個電腦上。就本案而言,雅客糖果中使用有羅維力ROVIFARIN維生素原料,但不是主要原料,在制成糖果后,其羅維力ROVIFARIN維生素原料是不可見的。因此,當事人在糖果上使用羅維力ROVIFARIN商標屬于非合理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當事人未經(jīng)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在其生產(chǎn)的雅客V9維生素夾心糖包裝上突出使用羅維力ROVIFARIN商標,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當事人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對此種行為應予以制止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