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它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2.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將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
3.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Copyright © 廣西南寧仁孚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地址:廣西南寧市科園大道33號盛世龍騰A座2201號 電話: 傳真: 網(wǎng)站地圖 | rss訂閱 備案/許可證號:桂ICP備16001007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