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悅純”是雪花啤酒公司注冊商標,但其官網(wǎng)并未發(fā)布相關產(chǎn)品。
最近,基于可口可樂公司與雪花啤酒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及相關的證據(jù),法院認定可口可樂公司在無酒精果汁飲料等商品上申請的“純悅”商標與雪花啤酒公司使用在“無酒精果汁飲料、果汁、水(飲料)等”商品上的“悅純”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這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呢?
易混淆商標不允許注冊
商標權利為私權,為保障商標注冊人的相關權利,以及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在后申請注冊商標的權利障礙。商標法第30條、第31條均對此予以了明確規(guī)定,與他人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后申請的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有特定的聯(lián)系。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判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時,應當以商標注冊時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準,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
可口可樂公司的“純悅”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等商品與雪花啤酒公司的“悅純”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無酒精果汁、水(飲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而“純悅”和 “悅純”兩個商標由相同的兩個漢字構成,僅前后順序不同,我國有從左至右以及從右至左兩種認讀習慣,二者若同時使用在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商品來源之間有特定的聯(lián)系。可口可樂公司的“純悅”商標與雪花啤酒公司的“悅純”商標近似程度較高,二者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及一審法院據(jù)此不予可口可樂公司申請在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等商品上的“純悅”商標核準注冊。
不過,該案二審期間,可口可樂公司與雪花啤酒公司簽訂了協(xié)議,雪花啤酒公司履行了該協(xié)議,向商標局申請注銷其“悅純”商標在“無酒精果汁、水(飲料)、飲料制作配料、礦泉水配料”商品上的注冊,之后,該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被注銷。注銷后,雪花啤酒公司的“悅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僅保留了“啤酒;姜汁啤酒;麥芽啤酒;制啤酒用麥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麥芽汁(發(fā)酵后成啤酒)”。基于兩商標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不構成類似商品,這樣,在后申請的“純悅”商標在“啤酒”商品上的申請注冊應不予核準,而在其他“無酒精果汁飲料、果汁、水(飲料)等”商品上的申請注冊應予核準。二審法院據(jù)此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及一審判決。
在先商標權利人同意也要考慮公眾利益
實踐中,在后商標的申請注冊人有時會與在先商標的權利人達成協(xié)議,由后者出具同意書,認為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同意在后商標的申請注冊。
那么,是否就可以據(jù)此認為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呢?此時不能一概而論,通常應根據(jù)兩商標的近似程度分兩種情況來考慮。
如果兩商標標志相同或基本相同,相關公眾無法清楚地識別使用兩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通常會認為是由相同主體所提供,這將可能損害相關公眾的利益,在這種情形下就不能以同意書為由準許在后商標注冊。反之,若兩商標標識僅是近似,二者之間存在一定差別,且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兩商標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的情況下,只要在先商標權利人同意在后商標申請注冊,可以準許在后商標注冊。
可口可樂公司的“純悅”商標與雪花啤酒公司的“悅純”商標二者近似程度較高,若雪花啤酒公司的“悅純”商標在“無酒精果汁、水(飲料)、飲料制作配料、礦泉水配料”商品上的注冊未被注銷,即使可口可樂公司與雪花啤酒公司簽訂協(xié)議,雪花啤酒公司出具同意書,認為兩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同意“純悅”商標的申請注冊,鑒于兩商標近似程度較高,兩商標仍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進而不予核準注冊。
商標知名度可作考量因素
通常情況下,商標經(jīng)過長期的宣傳使用,會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標知名度越大,認定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跨類也就越大,也就是說商標的知名度越大,對其保護的力度也就相應越大。這是因為,商標的知名度越大,相關公眾對其了解與認知以及認可也就越多,基于此,依據(jù)商品或服務的關聯(lián)程度,相關公眾可能會對近似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產(chǎn)生誤認。
但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通常情況下在后申請的商標其宣傳使用證據(jù)僅考慮其在在先商標申請日之前的宣傳使用證據(jù)。二是,商標申請駁回復審的案件一般不考慮商標宣傳使用證據(jù)。在申請駁回復審案件中,因為只有商標申請注冊人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參與,引證商標的權利人并未參與其中,無法提交引證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jù)。這樣,通常無法考慮與評價兩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jù),商標是否近似以及商品是否構成類似只能從商標標識本身,以及商品的本身屬性予以考慮,而不考慮宣傳使用證據(jù)。
如何認定惡意傍名牌
有些商標申請人為了傍名牌,申請注冊與在先商標相近的商標,但為順利通過核準注冊,其申請注冊的商標又與在先商標存在一定的差異。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雖有一定的判定標準,但具有惡意的商標申請人往往會申請一些與在先商標“相近又有區(qū)別”的商標。
此時,為了打擊這種傍名牌的現(xiàn)象,商標申請人的惡意可以作為考量的因素。比如說,在后商標申請人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同或近似的多個商標,就可以認定為具有惡意。而可口可樂公司與雪花啤酒公司均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司,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存在傍對方名牌的情形。